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供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1.本机关的职责范围、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分支机构设置及变更情况; 2.本机关对外发布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 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受理部门及决定; 4.对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5.依法对外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罚决定; 6.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7.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8.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9.本机关政府采购项目意向、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 10.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11.本机关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12.本机关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和其他联系方式;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本机关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互联网站,江苏政务服务网或地方政府互联网站(页); 2.地方政府文告;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4.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5.行政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6.“政务公开指南”、“服务指南”等宣传册; 7.档案室; 8.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布的具体形式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内容、所利用载体保存政务信息的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以成本最小化和方便政务公开相对人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为标准,采用恰当方式予以公开。 (三)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与本机关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5.本机关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二)公民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三)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需要补正的,本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予以公开的情形 1.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实行为。 3.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五)不予公开的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已超过法定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信息,自行解密,符合其他公开条件的,可以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6.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党务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8.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六)无法提供的情形 1.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七)不予处理的情形 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查询相应办理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不予处理。 (八)区分处理的情形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应当进行区分处理。本机关是牵头制作单位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由其他机关牵头制作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2.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政务公开办公室。 (十一)申请人应该合法使用从本机关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十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银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88号 接收当面申请时间: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5-84790002 传真号码:025-84790011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88号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政务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210004)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