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主动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和落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银办发〔2019〕20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应当主动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职责范围、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分支机构设置及变更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外发布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受理部门及决定; (四)对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依法对外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罚决定; (六)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七)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八)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九)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府采购项目意向、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 (十)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基本流程: (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按第四条规定提出需主动公开的事项或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形式,并对需要公开的事项或信息进行认真核实;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保密规定送分行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报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行领导审批; (四)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具体审批权限划分: (一)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相关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汇总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开。 (二)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相关信息,由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根据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需要法律部门审核的,需经法律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法律事务部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 (四)第四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货币金融统计数据及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有关业务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采取有效形式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信息,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其他机关,应当与其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五)第四条第九项所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会计财务部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六)第四条第十项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录用、招聘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人事部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七)第四条第十一项所规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室后对外公开。需要行领导审批的,应报送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6〕129号文印发)执行。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互联网站,江苏政务服务网或地方政府互联网站(页); (二)地方政府文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五)行政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六)“政务公开指南”、“服务指南”等宣传册; (七)档案室; (八)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布的具体形式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内容、所利用载体保存政务信息的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以成本最小化和方便政务公开相对人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为标准,采用恰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实行动态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原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南银办〔2008〕3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