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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银办发〔2019〕20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网站(http://nanjing.pbc.gov.cn)下载,也可以直接到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信息(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及用途描述;

  (三)获取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公民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要将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表》等通过当面、信函、传真等形式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应给予指导和释明。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申请,且需对现有信息进行拆分才能答复的,可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九条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第十条  需要补正的,本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时间认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申请书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如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起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三)通过本机关对外公布的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通过本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本单位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需要补正的,以收到补正申请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各职能部门收到书面申请的,应当在当日送交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登记。

  (二)政务公开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涉及协办部门的,主办部门同时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协办部门应主动配合主办部门研提答复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主办部门。

  (三)主办部门应对申请信息及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进行研判,必要时可提请保密部门审核,保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四)主办部门将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意见表、告知书等材料送法律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五)对于重大或敏感的申请事项,主办部门应及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将全部材料反馈给政务公开办公室。

  (六)政务公开办公室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予以公开的情形: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实行为。

  (三)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十四条  不予公开的情形: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已超过法定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信息,自行解密,符合其他公开条件的,可以公开。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党务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八)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无法提供的情形:

  (一)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第十六条  不予处理的情形:

  (一)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查询相应办理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不予处理。

  第十七条  区分处理的情形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应当进行区分处理。本机关是牵头制作单位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由其他机关牵头制作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办结时间认定:

  (一)通过邮寄方式答复的,以答复书寄出邮局加盖邮戳当天为申请办结之日。

  (二)通过电子邮件答复的,以答复书电子文本成功发出当天为申请办结之日。

  (三)通过传真形式答复的,以答复书传真件发出且双方确认当天为申请办结之日。

  (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当面直接领取答复书的,以电话通知当天为申请办结之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并传真或邮寄至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该合法使用从本机关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本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本机关所属分支机构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向该分支机构申请。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南银办〔2017〕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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