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银复〔2015〕
40
号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你中心支行《关于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请示》(连银发〔
2015
〕35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按照《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7〕第
3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南银发〔
2008〕
15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请你中心支行通知该行持本批复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接洽,于批复下发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交易联网工作,并于联网后5个工作日内将联网相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核定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限额均为
5.1
亿元。该行任何时点、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同业拆借余额均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
1
年,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四、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业拆借管理的规定,规范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主动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定期披露年度审计报告等资信情况。同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有关规定,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及业务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15年5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