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决定日期
备注
1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镇银罚决字〔2023〕1号
1.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
3.未按要求报送投诉数据;
4.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5.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6.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7.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8.未准确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警告,并处罚款92.1万元。
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2023年5月6日
2
左飞(时任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镇银罚决字〔2023〕2号
对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罚款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