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行政许可事项已于2016年2月3日取消,同时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机构申请调整拆借资金限额,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或调整同业拆借资金限额,直接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系。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