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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文件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是删除《江苏省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南银办〔2008〕227号文印发)第十八条:银行违反《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等方式,督促银行限期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该行的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和未用完的空白三省一市汇票凭证,直至停止其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业务功能。

  二是修改《苏州市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南银发〔2016〕30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为:苏州市相关企业、个人和境内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当地人民银行应责令其整改;违反人民银行其他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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