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各商业银行连云港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连云港市分行,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扩大就业方面的带动作用,进一步降低大众创业成本,促进富民增收,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 14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 财金〔2018〕124号)要求,我市决定推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 了《连云港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8日 附件 连云港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连云港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 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南银发〔2017〕66号)、《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 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市政府关于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连云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 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小微企业只贴息不担保), 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 放,由财政部门适当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 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 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原则上不低于2家,保障申请人的选择权和就近申请,促进经办银行提供优质服务。 担保基金原则上应按各银行年度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比例分存各经办银行,以调动银行工作积极性。经办银行确定后,应与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个人创业者,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全体城乡创业者 (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 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 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对个人创业者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小微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 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 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对招用就业 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 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重点群体的小 微企业,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 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居住和生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在我市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三)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 (四)申请人最近5年内应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提交贷 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 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 没有其他贷款。 第八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创业项目购置固定资 产或补充项目运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 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提高贷款额度。对个人自主创业、雇佣不足3人的, 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雇佣3-5人的提高到30万元,雇佣6 人以上的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 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 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 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 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 超过3次,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 款基础利率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确定,在 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 分点。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负责基金运行管理的担保公司不收取担保费;个人富民创业担保 贷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担保公司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可收取 担保费,担保费率不超过1%。负责担保基金运营管理的担保公司不得收取任何保证金。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 经营状况、信用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连云港市本级(不含赣榆区,下同)从一般预 算中安排3000万元担保基金,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 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补充到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担保基金应在经办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门用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基金运营应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 保基金余额的5倍。达到5倍时,经办银行应暂停受理新的富民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担保基金补充事宜并按照有关程序 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应立即停止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 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催收后仍未归还的,在1个 月内由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由担保基 金代偿60%,担保基金运营管理的担保机构代偿30%,经办银行 代偿10%。经办银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超过10%(含10%)时,担保基金不予代偿。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 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 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及经办银行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简化流程、大幅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让数据和经办人多跑路,申请人少跑腿。创业贷款公共服务平台 上线后,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创业贷款,自网上提交申请到贷款 发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原则上应在办妥抵押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具备条件时,也可由经办银行直接托管担保基金,与担保基 金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借款人 资格审核、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核的基础上,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 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对贷款资金 投向的监督管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应建立高效 的审批机制,简化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审批时间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提供一定形式、 一定比例的反担保。鼓励借款人灵活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 (一)对经办机构综合评估后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申请,贷 款对象或其亲友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等经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押品; (二)自然人反担保。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包括机关、事 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有固定 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担保人担保能力须与贷款额度相匹配; (三)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动产、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 (四)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 (五)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反担保; (六)担保基金运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对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且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的创业对象可取消反担保: (一)对于1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取消反担保要求,但经办机构审核评价风险较高的借款人除外; (二)对于10万元到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被选树为 市(县)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 用良好的创业者,或者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 户、农户等特定群体,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可以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恶意拖欠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经办机构应将其信息报送至省(市)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系统。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强贷后 跟踪管理,建立贷款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贷款期限内,担保基金 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实 地跟踪回访。如发现借款人本身或项目经营出现异常情况的,应给予重点关注,督促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 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催收。 逾期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经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 机构和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 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富民创业担保贷 款业务。经办银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督促借款人 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提供至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 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内部不良贷 款考核体系,不影响担保机构年终代偿率考核,不影响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七章 贷款贴息和奖补 第二十五条 对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的十类重点群体发 放的符合规定的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省财政对金额10万 元以内(含10万元)的贷款全额给予贴息支持;超过10万元不 高于30万元的,由省级财政按不高于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 给予贴息支持;超过30万元的,由省级财政按不高于合同签订 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予以贴息,市财政按贷款30万元的合同 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不分段计算)。对其他城乡创业者,省级财政贴息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省以上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对展期、逾期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省以上财政按当年累计新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总额(包括 各地对其他群体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1%安排的奖励资 金,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协商统筹资金的使用,用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 相关单位经费补助,以及用于推动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开 展相关的宣传、审计等费用支出。对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市财政按当年累计新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0.5%给予奖补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富民创业 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贴 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 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其中注明分别符合中央、省和地市贴息 标准的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中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 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借款人名称、本期申请贴息资 金额(其中注明分别符合中央、省和地市贴息标准的资金额)等 内容。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财政贴息的资金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并在省级贴息资金到位后半个月内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按季召开联席会议, 共同做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指导经办银行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要求,对经办银行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借款人资 格等情况的核实审查;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 积极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 务;加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 资金的管理工作,制订相关管理细则,明确相关资金使用规定及 程序,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做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 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建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台 账;及时申请财政贴息和代偿资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受理、审核、提供贷款担保等工作;与经办银 行共同做好贷后检查、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向财 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做好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并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担保基金运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市财政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设定贷款担保及发放规模、 笔数、贷款利率、单笔平均发放时间、申请人满意度等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对经办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并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也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业务进行外部审计。对发现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情况,以及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处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含赣榆区)设立担保基金规模应不低于 1000万元。各县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放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 请条件,合理安排代偿比例及奖补方式,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 当地财政承担。具体办法和担保、贴息政策由各县自行研究确定。 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及省财政贴息支持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连云 港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连银发〔2017) 58号)同时废止。实施之日前已生效的原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