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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连银发〔2018〕65号)

连云港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 中心支行、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洗钱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 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定了《连云港市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附件

  连云港市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反洗钱工 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 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辖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银行机构反洗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对本机构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出安排,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人员,加快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础制度建设,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报备。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提供 经纪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 目的和交易性质,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 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够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 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同名 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房屋交易当事人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 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大额交 易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规范填写大额交易 报告(见模板1),配合银行完成报告所需信息,负责报告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开户银行应协助报告大额交易,收到报告后应 出具受理通知书或办理单;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开户银行同时保存报告记录。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 由怀疑资金或资产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的,应立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存在但不限于下列交易或者行为的,应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一)现金全款购房,或用现金支付房产首付款;

  (二)同时或连续购买多套房产,与客户身份、经济条件不

  相符合;

  (三)申请退房无正当理由,或要求将资金退回付款人以外

  的第三方;

  (四)没有合理理由,以远低于市场价出售房产;

  (五)其它可疑交易行为。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发现除亲属赠予、继承房 产外,发生房产过户行为,但未有房产买卖资金交割等可疑交易 时,按照信息共享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提供可疑交易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 由怀疑资金或交易可疑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 行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 构应规范填写可疑交易报告(见模板2),配合银行完成报告所需 信息,负责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开户银行应协助报告可 疑交易,收到报告后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或办理单;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开户银行同时保存报告记录。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可选取资金监管 账户开户银行作为代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可参考模板3),明确各自反洗钱报告职责。

  第十二条 委托银行代为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银行一旦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下,受托银行应承担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应确保反洗钱系统具备手工录入大额交 易、可疑交易报告的功能,并在报告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时, 一并向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对依法履行反 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对依法报告 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负责对辖内房地 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 督管理,包括开展洗钱风险评估、约见谈话、非现场评级等,可 联合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走访。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 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房地 产中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可以建议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销其备案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多套房产”系指两套及以上房产。

  “远低于市场价”系指所出售房产低于所在楼盘均价的30%。

  “以上”包含本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 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 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  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  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与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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