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南通市各支行,南通市各县(市、区)司法局,南通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 护南通市律师行业的正常合法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会同南通市司法局制定了《南通市律师事务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管理办法》适用于获得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在南通地区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南通市各律师事务所应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加强对《管 理办法》的学习培训,提高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 同时引导客户积极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南通地区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请人民银行南通市各支行会同各县(市、区)司法局监督辖区律师事务所做好《管理办法》执行工作。 四、《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突出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及南通市司法局反馈。 附件:南通市律师事务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南通市司法局 2017 年 8 月 21 日 附件 南通市律师事务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 犯罪,维护南通市律师事务所正常执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为依法设立、取得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在南通地区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总部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以下委托业务时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一)买卖房地产; (二)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 (三)管理客户银行、储蓄或者证券帐户; (四)为客户设立、运营、管理公司组织资金; (五)设立、运营、管理法人或法律安排,以及买卖商业实体; (六)其他应当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业务。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委托人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 了解你的客户 ”原则,在策 划或代表委托人开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业务时应核对委托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委托人身份基本信 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核对代理人身 份,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委托人身份: (一)要求委托人补充其他身份资料; (二) 回访委托人; (三)实地查访; (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存委托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证能够完整准确重现相关交易。本办法未要求开展委托人身份识别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按照保证完整准确重现每笔交易的原则保存交易记录。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委托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委托人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委托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委托人、委托 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委托人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 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审慎代理 相关业务,主动劝导委托人依法从事相关活动,严禁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帮助委托人策划、代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国家有权机关公布的恐怖 组织及恐怖人员名单的监控,不得为名单上的任何实体、组织或者个人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律师事务所业务。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 作,并积极参与人民银行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可会同南通市司 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或面临较大洗钱和 恐怖融资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可会同南通市司法局协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自然人委托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包括委托人的姓名、性别、 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委托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委托人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委托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包 括委托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委托人依法设立或 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 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会同南通市司法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