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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通银发〔2018〕52号)

人民银行南通市各支行、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县(市、区)公证处: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促 使公证机构依法执业,防范执业法律风险,维护南通市公证行业 的正常执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会同南通市司法局制定了《南通市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见附件 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证机构应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加强对《管理办法》 的学习培训,提高公证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 同时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

  二、各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当事人身份识别和大额及可疑交 易报告制度,在从事公证事务活动中,加强当事人身份识别,按 《管理办法》要求,核对并填写《身份识别信息登记表》(见附 件 2), 以及当事人《大额交易报告表》(见附件 3)和《可疑交易分析表》(见附件 4),及时报送当事人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两级人民银行和司法局 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工作协调会,每 年至少组织 1 次对全市公证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突出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及南通市司法局反馈。

  附件:1.南通市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南通市司法局

  2018 年 6 月 13 日

 

  

  附件 1

  南通市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 行 )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 犯罪,维护南通市公证机构正常执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公证机构在开展以下事务时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办理各类公证业务事项。包括:合同;继承;涉及财产的委 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 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 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等。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 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 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法律咨询。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身份识别制度,在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务时应核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当事人身份基本信息,填写《身份识别信息登 记表》,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公证机构应当同时核对代理人身 份,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对高风险业务,公证机构应重点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当事人 公证的目的和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当事人的自然人和公证的实际受益人。

  高风险业务主要指:(1)公证机构从事提存业务;(2)办理 民间借贷或融资公证;(3)有其他洗钱、恐怖融资嫌疑的公证、法律事务。

  第五条 公证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当事人身份:

  (一)要求当事人补充其他身份资料;

  (二) 回访当事人;

  (三)实地查访;

  (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义务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 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准备 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当事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制度,特别关注没有明显经济目的或合法意图的服务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单笔或者累计以现金收取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公证服务费的,应填写《大额交易报告表》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填写《可疑交易分析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建立委托关系并支付了大额费用后,又取消尚未进行或正在进行的相关服务,要求退还大部分已支付服务费,并要求将退还的服务费转入第三方账户的情形;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从而损害公共财产利益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委托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资 产、当事人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 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及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公安机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八条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有权机关公布的恐怖组织 及恐怖人员名单的监控,不得为名单上的任何实体、组织或者个人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公证机构业务。第九条 公证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保证能够完整准确重现相关交易。本办法未要求开展当事人身份识别的业务,公证机构应按照保证完整准确重现每笔业务的原则保存业务记录。

  
第十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

  (一)当事人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收费记录, 自收费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并积极参与人民银行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可会同南通市司法 局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或面临较大洗钱和恐怖 融资风险的,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可会同南通市司法局协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当事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 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当事人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 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会同南通市司法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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