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公告信息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热点专题 机构领导
高级搜索
 | 我的位置:江苏省分行 > 详细信息页two(系统自带栏目,无任何影响,忽略即可,请勿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银发〔2017〕45号)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常州分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首都银行(中国)常州分行,各村镇银行,江南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常州市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常州市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绿色金融服务,完善绿色金融体系,进一步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企业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企业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是指节能服务企业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贷款的节能服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为质押,向经办银行申请借用一定额度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借款人可将已建成运营或拟建项目的未来收益权向经办银行出质,也可根据融资需要将上述未来收益权组合向经办银行出质。

  第七条  借款人以未来收益权向经办银行出质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用能单位并获得其书面确认。

  第八条  质押至经办银行的未来收益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项目运营时间、建设周期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与运营总时长,贷款到期日不晚于收益权到期日。

  第十条  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的还款安排应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支付频度相匹配,借款人分享的节能效益应优先用于偿还经办银行的贷款。还款方式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节能回款情况及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综合评估、合理设定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总额的80%或未来收益权总额的80%。

  第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贷款的外部技术服务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提供节能服务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名单,协助开展银企融资对接工作。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除按照一般信贷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借款人还应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人项目资质证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料、用能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用能支出等相关材料,以及经办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除按照一般信贷业务要求开展授信前尽职调查外,还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借款人运营能力和用能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经办银行可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估,分析项目选用技术及节能效益。

  第十五条  授信审批。经办银行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组织拟定信贷业务方案,开展业务审查审批工作。经办银行可组织开展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专业评审。

  第十六条  开立账户。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用于贷款资金支付、接收节能效益款项和偿还经办银行贷款本息。双方可约定在贷款存续期内将节能效益款项全额划入该账户。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贷款经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应与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第十八条  质押登记。经办银行应参照应收账款质押流程办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同时会同借款人通知用能单位有关质押登记、付款账户等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放款管理。经办银行应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落实相关放款条件后,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及时放款。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经办银行除按照一般信贷业务要求进行贷后尽职管理外,还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运营、借款人和用能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测分析,重点关注项目信用风险、资金风险、技术风险、合同执行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二十一条  台账档案。经办银行应单独建立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台账,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审查审批材料和贷后管理材料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报送业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和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88号 邮政编码:210004 电话:025-84790002 传真:025-84790011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