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第八条 :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二、办理程序
1、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凭金融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2、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3、持有人可持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联系方式
办事地点:南京市中山东路200号506室
联系电话:025-84557086
五、附件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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