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公告信息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热点专题 机构领导
高级搜索
| 我的位置:江苏省分行 > 金融知识 > 金融消费教育

政务服务中心拒收现金案例

字号 文章来源: 2019-09-09 16:41:3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9日,人民银行某分行营业管理部接到市民来电投诉,称其到该市某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缴纳房屋租赁税,收费人员表示只接受刷卡支付或移动支付,不收取现金。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分行营业管理部高度重视,立即组成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组前往服务中心现场调查,工作组先以“神秘人”身份向收费人员询问是否可以收取现金,收费人员表示“只接受刷卡支付或移动支付,不收取现金”。工作组向收费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后,通过现场拍照、询问录音、约谈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经调查,服务中心是出于国家要求税收不过夜,要在当日缴入国库的考虑,仅支持POS终端刷卡缴费或者移动支付方式缴费。但是未考虑到老年人等少数群体因为不会使用手机等原因仍会使用现金的情况。且服务中心设有收费人员,具备收取现金条件,却告知市民现场不接受现金支付,属于拒收现金行为。依据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工作组依法责成服务中心不得拒收现金,增加现场现金缴费渠道。服务中心随即致电市民说明情况并道歉,市民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2019年1月11日,工作组到服务中心进行回访,发现群众在缴费处可以现场通过现金方式进行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 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指出“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本案例中,服务中心既不是互联网无人销售模式,也具备现场收取现金条件,却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缴税群众使用现金现场缴费,属于拒收现金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规定,应依法整改。

案例启示

1.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开设多种多样且有效的现金支付通道,满足市民现金支付需求。如本案例服务中心前期只考虑自身业务方便,忽视了部分市民仍有现金支付需求的事实。在后期的整改工作中,依据平时现金收取情况,开设了额度为5000元的备用金账户,如有市民支付现金,工作人员当日便可从备用金账户将房屋租赁税上缴至国库,既符合自身业务需要,也有效满足了市民的现金支付需求。

2.中国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现金支付工作的监督。科学界定,明确主体责任,给广大消费者提供公平高效、方便快捷地支付服务。同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单位不合法、不合理的拒收现金行为,为金融消费者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88号 邮政编码:210004 电话:025-84790002 传真:025-84790011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