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朱某向J银行某分行申请万事达金卡并获批,额度为5万元。2015年4月,朱某多次接到自称是J银行信用卡中心员工的电话,以为其提升信用额度为由,要求提供信用卡背面后三位数字以及动态验证码。4月5日下午,朱某至J银行ATM机还款时发现额度仅剩两千多元,打电话咨询被告知发生了多笔支付宝网上消费共计62990元。就上述信用卡透支款项及由此产生的逾期信用记录,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J银行撤销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要求银行承担被盗刷金额。
处理过程
法院经调查得知:本案所涉信用卡首次开通网银支付时需填写卡号、身份证号、密码、校验码、动态密码,网银支付时需填写卡号、密码、动态密码。因此,J银行在转账结算过程中作为受托人对该笔转账是否为朱某即持卡人本人所为已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此外,无证据证明由于J银行原因泄漏朱某的身份证信息、信用卡卡号及密码。综上,J银行在2015年4月1日至4日期间受托办理朱某该张信用卡下总计62990元的网银转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及其他违约行为,J银行与朱某之间相应的消费借贷关系亦已成立。同时,J银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对朱某该张信用卡逾期情况的记载属于客观记录。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因自身信息泄露导致信用卡在互联网环境下被盗刷的,消费者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1.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向发卡行提出领取信用卡的申请,发卡行经审查同意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双方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成立。在转账结算过程中,持卡人将自己与商户之间的资金结算委托发卡机构办理,发卡机构是受托人,而持卡人是委托人。信用卡发卡机构在接受持卡人委托进行资金结算时应尽到作为受托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该指令是否由委托人本人发出进行必要审核。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后,信用卡发卡机构与信用卡持卡人之间即发生消费借贷关系,持卡人为债务人,发卡机构为债权人。在免息还款期内,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是无偿的借贷关系,超过后则变为有偿借贷关系。故信用卡发卡机构如在接受资金结算指令时已经尽到必要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的,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消费借贷关系即合法成立有效。
2.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以及第四章第六十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行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的规定,J银行在其官网信用卡栏目项下的用卡指南的安全贴士中对于密码安全、网上银行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进行了提示,并提醒,银行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方式向持卡人索要个人信息、卡片有效期、校验码、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等信息,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同时,J银行对持卡人首次开通网银支付要求填写卡号、身份证号、密码、校验码、动态密码,网银支付时要求填写卡号、密码、动态密码,尽到了审查义务。
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同时,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本案中J银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对朱某该张信用卡逾期情况的记载属于客观记录。
案例启示
1.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管好银行卡,主动防范盗刷情况的发生。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是持卡人朱某缺乏银行卡安全用卡意识,不慎泄露了交易关键信息,致使其信用卡在互联网环境下被盗刷。建议持卡人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保存好交易凭证,不要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手机放在一起,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链接,尽量开通短信通知,以便在信用卡遭盗刷后,能够第一时间向信用卡中心反映,冻结信用卡,避免账户损失。
2.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卡安全用卡宣传教育。金融机构在向持卡人发放银行卡或日常宣传时,应加大安全用卡的宣传力度,向消费者警示常见的银行卡骗局,让消费者了解银行卡的常见风险,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升级技术手段,改进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单纯依靠短信验证码进行资金账户操作的模式,采用更高防护技术防范盗刷,同时对反常资金流动加强追踪监管。
3.相关部门应加强网络通信监管,优化金融消费环境。公安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卡犯罪分子的打击,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模拟银行、通信部门号码发送带有木马病毒、钓鱼网址的短信。各监管部门应消除监管的盲区,形成监管合力,打造全方位、跨地域、跨市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维护好持卡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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