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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诱参与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案

字号 文章来源: 2019-09-09 16: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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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4日下午13:30左右,周女士到A银行要求办理银行卡,银行服务经理询问其办卡用途及所需要开通功能,客户周女士回答公司要求办理的,并强调要开通国际漫游和网银,银行服务经理便继续询问公司让开通网银做什么用途,客户含糊其辞,以各种理由搪塞。进一步要求客户说出常用手机号码时,该客户表示手机号为新办卡,尚不能熟记号码,在交流期间,周女士神色紧张、不断翻看微信,这引起了银行服务经理的警惕,要求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周女士遂投诉至人民银行。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B市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核实,客户周女士贪图小利,被引诱加入了一个名为“黑白户贷款客户”的500人微信群,通过查看群聊内容,可以判断周女士是受人指使来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其行为涉嫌被利用服务境外洗钱活动。A银行拒绝开户的行为合法,人民银行B市中心支行对周女士出拟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进行了风险提示,普及反洗钱知识,告知其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严重后果,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公安进一步调查。

法律分析

1.A银行要求进一步核实周女士信息的行为合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9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23条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本案中,周女士开户时神色慌张,不能自如应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问,与普通开户行为有异,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反洗钱有关规定,要求其说明开户用途、提供手机号码等均是谨慎识别客户身份的措施,行为合法合规。

2.出租出借账户行为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65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周女士被人利用,试图在开立账户后再出租出借给其他人,此种行为已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3.该微信群的组织建立和管理者涉嫌洗钱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本案中,周女士受网络上一些不明组织怂恿,拟办理银行卡账户用于出租出借,该微信群有500人,内容疑涉嫌境外交易,均要求普通客户开通国际漫游与网银,很有可能是为上游犯罪所得进行洗钱,该微信群的建立和管理者已涉嫌洗钱犯罪。

案例启示

本案中周女士这样的普通百姓在不法分子的诱骗、唆使下,糊里糊涂参与到出租出借账户的违法行为中,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也埋下了未知的隐患。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维持金融秩序,做好反洗钱基础识别工作,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另外也要采取多种措施防范非法行为的发生,阻截违法犯罪的路径。

一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自助渠道帮客户办理开卡、网银、手机银行等高风险业务时,一定要多询问,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并注意客户行为是否异常,确保开卡及网银是基于客户的真实需要,而非他人诱导。发现客户开卡用途异常的,一定要向客户提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用于洗钱和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做好风险提示。为防范诈骗、传销、倒卖银行卡等洗钱行为的发生,人民银行应加大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培训和风险提示,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提高防范洗钱犯罪能力,为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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