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公告〔2016〕第120号,自2017年起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更名为储蓄国债(凭证式)。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通知》(银发〔2016〕2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 于2017年首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首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不再使用。2017年以前发行凭证式国债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