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效提升反假货币奖励的积极
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同时废止。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异同,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
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为三类案件: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三类案件均要求抓获主要涉案人员。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改为假人民币案件。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哪些?
答:奖励对象为破获上述三类假币案件的公安部门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该案件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具体分配金额,并确保足额发放。
问:奖励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
(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取消了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中规定奖励的申请还需要递交法院判决书的规定,确保奖励申请更为快捷简便。
问:奖励如何审批?
答:奖励审批应一案一批,任何单位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没收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查获的假币分次上报。
单项奖励费用在30000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30000元至15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150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对跨省(区、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对省(区、市)内跨地区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费用材料,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经本单位会计部门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审批。需上级行审批的奖励费用,应以本单位名义报上级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应在审批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费用的审批结果以《反假人民币奖励金发放通知单》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问:奖励如何拨付?
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在收到《反假人民币奖励金发放通知单》回单联后,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费用。奖励费用的拨付,在“行政事业类支出”科目的“反假货币经费”账户中列支。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对奖励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对奖励标准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规定。
(一)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
破获案件奖励5万元,现场查获假币按以下标准加计:
1.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下或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8%;
2.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1000万元或假硬币10万枚至50万枚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按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查获假纸币的面额总计-100)×(20-8) /(1000-100)+8
(查获假硬币的面额总计-10)×(20-8) /(50-10)+8
3.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假硬币50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
(二)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
破获案件奖励2万元,现场查获假币的,奖励标准按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的标准加计。
(三)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
1.查获假币面额总计少于1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0%;
2.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等于和大于100万元的,在奖励金额为10万元基数上,加上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万元部分的1%计算;
3.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18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对奖励标准的规定与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最大的不同在于,查获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全额”计算收缴量,而原办法按其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量。